各学院(部):
根据《兰州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及《“兰州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本科部分)》的有关规定,我校2018年春季学期本科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工作现已启动,为确保本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授学位的对象
1.本科生结业两年内,经重新学习考试,学分符合毕业要求并已经取得毕业证,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或本学期学位会前预期可完成结业时未通过的全部课程学习及考核,并获得学分,符合毕业要求,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可申请毕业证并申请授予学位。
2.在校期间因受到纪律处分未授予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但目前已符合学校补授学位相关规定的,毕业十年内可申请授予学位。
二、补授学位时间
已取得毕业证的学生
1.因学分未修够而结业,但在上次学位会后达到毕业条件,已取得毕业证的于2018年6月1日至8日提交学位授予申请,2017届毕业生提交至所在学院,2016届毕业生提交至教务处,经相关授予条件审查后提交学校学位会讨论。
2.因纪律处分而未取得学位但已取得毕业证的学生向学生处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学位,由学生处进行授予条件审查后报教务处,统一提交学校学位会讨论。
未取得毕业证的学生
预期于本学期可以完成结业时未通过的全部学分,符合毕业要求,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于2018年6月1日至8日提交学位授予申请,2017届毕业生提交至所在学院教务办,2016届毕业生提交至教务处学籍科。申请名单由学生处进行纪律处分审核后,由学院与教务处进行授予条件审查后,上报学校学位会讨论。
三、有关要求
1.为保证学生合法权益,做好学位补授工作,请各学院务必通知有关学生知情。申请补授学位的毕业生,必须在6月8日前递交《兰州交通大学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及审批表》(见附件),过期不候。
2.各学院要认真学习学校有关补授学位文件精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按照学士学位授予审核工作流程,依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补授学位学生的授予资格进行认真审核。
教务处
2018年6月1日
附件:兰州交通大学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及审批表(在教务处网站表格下载栏目内)